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商業會計之記載,除記帳數字適用阿拉伯字外,應以我國文字為之;其因事實上之需要,
  而須加註或併用外國文字,或當地通用文字者,仍以我國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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