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師採用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工作時,應依審計準則 600號「集團財務報
表查核之特別考量」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現行條文所援引審計準則公報第五十四號「集團財務報表查核之特別考量
」,編號修訂為審計準則600號,爰配合修正,理由如第三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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