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特約檢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特約檢驗商品經檢驗符合規範者,由檢驗機關(構)發給特約檢驗證書或
證明,註明符合規範及檢驗結果。
特約檢驗商品經檢驗不符規範者,發給不符規範報告。
前項不符規範報告應載明約定規範及檢驗結果,且不符規範之項目應以文
字註明。
特約檢驗證書或證明及不符規範報告格式,由標準檢驗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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