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水庫完工時,蓄水庫興辦機關(構)應會同管理機關 (構)於蓄水前,對其工程設計、試驗、施工與檢驗紀錄及施工期間監 測紀錄作全盤複核,其符合標準者始得蓄水,如於部分完工先行蓄水時 ,應先就已完工部分予以核。 前項複核之報告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水庫始得蓄水;若蓄水庫興 辦機關(構)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其複核之報告應經直轄市主管 機關核定後,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水庫始得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