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堤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海堤區域之劃定或變更由中央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測定後,報請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中央管理機關應將公告後之圖說,送交一份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作為管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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