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水利建造物檢查範圍及細目如下:
一、主要結構。
二、相關設施及操作設備之功能。
三、有安全監測設備者,其運用情形。
四、維護管理及歲修養護情形。
五、建造物或蓄水範圍周邊。
六、安全資料完整性。
七、其他有關安全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章名,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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