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鹽之輸入、輸出、生產、加入再製及銷售,鹽政機關於必要時,得抽取
  鹽樣並委託有關機關檢定之。
  鹽之銷售除散裝外,應在容器及包裝明顯處,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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