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為促進中小企業經營管理合理化與生產技術現代化,輔導機關應辦理左
  列事項:
  一、提供有關經營管理技術與市場資料。
  二、促進技術轉換、協助引進生產技術並鼓勵研究發展新產品,必要時
      得予以獎助。
  三、協助生產自動化,提高生產力及產品品質。
  四、促進合作拓展外銷。
  五、聘請國內外專家對行業共同問題提供指導。
  六、舉辦講習、研討及觀摩等訓練。
  七、協助專業人員進修或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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