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航空器設計製造適航驗證中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董事會之召開及表決應依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及其
  他法令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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