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4月15日

條文關聯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就其應領地價補償費折算領回依第五條規定建築開
  發後之建築物及其基地時,如折價領回之建築物未達一住宅單位者,得
  與其他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共同申請折領,或按原徵收補償規定發給現
  金補償。
  實際領回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之總價,不得超過被徵收人應領地價補償費
  。實際領回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之總價與被徵收人應領地價補償費有差額
  者,應就差額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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