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27日

條文關聯

  安全駕駛講師、汽車保養與檢修講師、危險物品運送管理講師之專業訓
  練課程、上課時數及教學重點如附件 2之 1至之 3,並由公立汽訓中心
  依規定收費施訓測驗,合格後並陳請交通部核發合格證書。
  前項人員自合格證書生效日或複訓日起六年期滿應再參加複訓,訓練課
  程、上課時數如附件 3之 1至之 3,未再參加複訓者,停止其擔任安全
  駕駛講師、汽車保養與檢修講師、危險物品運送管理講師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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