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數據通信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出租數據電路及公眾數據通信網路,均由電信機構供租與維護。但同一
  用戶在同一建築物或其基地範圍內自用之專用數據電路,得由用戶自備
  與維護。其需銜接公眾數據通信網路者,應經電信機構審查認可,方可
  接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