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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設用暫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實驗期限)
實驗之期間,不得超過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電信總局於必要時, 得視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之發照時程需要,命實驗者提前終止實驗,實 驗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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