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設用暫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實驗之期間,不得超過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電信總局於必要時,
  得視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之發照時程需要,命實驗者提前終止實驗,實
  驗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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