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招商區輪船股份有限公司設置助學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領受助學金學生經畢業考試及格後,應於一個月內攜帶臨時畢業證明書
  向本公司報到,充任本公司公費駕駛或輪機實習生,派赴開航輪實習。
  領受助學金學生應召入伍受訓,應於結訓後一個月內向公司報到,依前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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