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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依本規則之規定,船舶所排洩物質為油、有毒液體物質、污水或垃圾等 二種以上物質相互混合時,應採其較嚴限制排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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