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依本規則之規定,船舶所排洩物質為油、有毒液體物質、污水或垃圾等
  二種以上物質相互混合時,應採其較嚴限制排洩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