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第二條第六款之飛航者,應由航空器使用人或代理人填具申請書(如
附件一)於入境一工作日前向飛航服務總臺申請核准。
前項以電報申請者,應參照申請書所列項目逐一填列,並依編號順序拍發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