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超輕型載具限於日出後、日落前作目視飛行。
  超輕型載具於當地飛行天候狀況低於左列標準時禁止飛行:
  一、能見度五哩以下。
  二、雲幕高度一、五00呎以下。
  三、最低距雲垂直距離五00呎以下,水平距離二、000呎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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