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業者應檢送本年度自訓國籍駕駛員計畫書,申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主管機
  關核准後,始得申請聘僱外籍駕駛員擔任營運飛航。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現有國籍駕駛員、外籍駕駛員人數。
  二、過去七年內完訓及施訓中之自訓國籍駕駛員人數。
  三、本年度自訓國籍駕駛員計畫及人數。
  四、未來七年自訓國籍駕駛員招訓計畫及人數。
  五、自訓國籍駕駛員能量分析。
  六、本年度預計聘僱外籍駕駛員人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