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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航空器不得載運任何危險物品或爆炸物品。但經民用航空局核准或因航 空器之飛航操作或機上人員之安全所必需或依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編訂之 危險物品處理規則辦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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