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運安會經審度調查之可行性後,得於重大飛航事故調查進行時中止調查,
但應述明理由。
〔立法理由〕
配合運安會之設置及本規則第二條增訂重大飛航事故定義,爰酌作文字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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