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03日

條文關聯

  本港區事業貨櫃(物)入出本港區依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規
  定辦理。
  第一項貨櫃(物)以外之物品入出本港區時,應憑相關許可放行文件或
  電子資料訊息,接受門哨檢查,經查核相符者,始得入出本港區。
  前項許可放行文件或電子資料訊息,由管理機關保存一年,以備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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