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營事業為執行政策,預算列有虧損者,應依下述原則處理:
一、發生總虧損者,應詳加分析原因。如因執行政策發生虧損者,其會
計表達,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虧損之發生,由於產品售價或勞務費率低於合理成本者,應於
損益表下附註說明。
(二)虧損之發生,由於成本增加,而增加之成本,無客觀事實之憑
證足以劃分與辦認者,應於損益表下附註說明。
(三)總虧損之發生,原因複雜者,可另編分析表,列為損益表之附
表。
二、累積虧損過鉅應依預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虧損填補程序辦理。
三、為執行政策因而減少之收入,經由政府補助事業單位,或由事業單
位支付對顧客之補貼費用者,應另設科目,並列為營業外收支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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