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各基金主管機關對所屬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切實詳盡審核,對各項投
資計畫應就政策性需要、計畫可行性及效益、計畫內容、投資金額等詳予
評估,確實負審核之責。
前項主管機關審核結果,應依規定時間編具審核意見,連同主管概算與所
屬各基金預算相關項目對照表、各基金原送附屬單位預算及分預算,送主
計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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