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人事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中心員額編制案件之擬辦事項。
  二、關於本中心職員任免、遷調、動態、銓審及考試分發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關於本中心職員加班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本中心職員差假勤惰、考績(成)及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五、關於本中心職員訓練、進修之擬辦事項。
  六、關於本中心職員退休、撫卹及資遣案件之核轉事項。
  七、關於本中心職員福利之擬辦事項。
  八、關於本中心職員、退休人員及眷屬保險之擬辦事項。
  九、關於本中心人事資料之蒐集、管理及表報之編報事項。
  十、關於人事革新之建議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本中心人事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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