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會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會各項會議相關資料之彙整、簽報及記錄事項。
  二、關於本會公文之收發、登記及統計事項。
  三、關於本會公文與資料之繕校及印製事項。
  四、關於本會公文之管制、稽催及考核事項。
  五、關於本會公文之提陳事項。
  六、關於本會印信之典守事項。
  七、關於本會檔案之管理、典藏事項。
  八、關於本會檔案之登錄、銷燬及調還事項。
  九、關於本會檔案之微縮事項。
  十、關於本會各項物品之採購及修繕事項。
  十一、關於本會財產與物品之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本會公務車輛之維修、調派及管理事項。
  十三、關於本會工友之管理、考核事項。
  十四、關於本會經費出納事項。
  十五、關於本會新聞之聯繫及發布事項。
  十六、關於本會新聞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簽報事項。
  十七、關於本會公共關係事項。
  十八、關於本會主任委員交辦案件之處理及追蹤事項。
  十九、其他有關事務管理事項。
  二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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