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職人員除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五 款規定應予免職者外,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許復職。經考績免職先行停職人員 ,其免職案經復審程序決定撤銷或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者,依公務人員保 障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予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