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條文關聯

  停職人員除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五
  款規定應予免職者外,未受徒刑之執行或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依
  公務員懲戒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許復職。經考績免職先行停職人員
  ,其免職案經復審程序決定撤銷或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者,依公務人員保
  障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予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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