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章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服務獎章,由各主管機關報請各該主管院核定,並
由院長頒給之。
前項服務獎章,得授權由各主管機關核頒;其相關規定,由各主管院定之
。
公務人員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者,由主管院以副本送銓敘部登記;獲
頒服務獎章者,由主管機關送銓敘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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