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訓練單位核發合格犬工作證、幼犬訓練證明及專業訓
練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其格式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六十條增列合格犬,爰修正本條文。
三、為利訓練單位管理,明定相關證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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