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轉出單位認身心障礙者有轉銜至長期照顧階段需要者,應通知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服務評估,其評估結果應載明於轉銜服務計畫。
  身心障礙者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結果有轉銜需要者,轉出
  單位應即辦理轉銜服務至長期照顧機關(構)或其他適當之福利及照顧
  服務機關(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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