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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師懲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醫師,並限其於通知 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 辯或到會陳述者,醫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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