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為強化醫療技術引進與醫療機構間之技術移轉,應由政府捐助成立技術
  輔導單位,以配合提供醫療技術輔導。
  前項醫療技術暨移轉輔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