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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為強化醫療技術引進與醫療機構間之技術移轉,應由政府捐助成立技術 輔導單位,以配合提供醫療技術輔導。 前項醫療技術暨移轉輔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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