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專科醫師訓練,或領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證書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專科醫師甄審。
前項甄審,各科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專科醫師
人力供需情況增減之。
〔立法理由〕
第二條第一項有關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之規定文字,移列至本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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