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專科醫師訓練,或領有外國之專科醫師證書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專科醫師甄審。 前項甄審,各科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專科醫師 人力供需情況增減之。
第二條第一項有關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之規定文字,移列至本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