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收受法院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所作 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裁定後,應檢附裁定書影本報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及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備查。 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之方法向法院 為聲請時,應依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