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接受居家隔離、集中隔離或隔離治療者
  ,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其受隔離期間,應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之
  指示。
  前項受隔離者於隔離期間,其任職之公、私立機關(構)、學校、團體
  應給予公假,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接受強制隔離者,經診斷證實未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政府得給
  予合理補償。
  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病人,因強制隔離治療致影響其家計者,
  政府得予扶助。
  第一項之強制居家隔離,經各級政府機關指定負責執行者,或同意具結
  保證之雇主、其他相關人員,應確實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所為隔離或
  其他防疫措施之指示,並接受各級政府機關之檢查及處置,不得拒絕、
  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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