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口腔健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展下列對象之口腔保健措施及口腔危
害因子防制: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
二、孕婦、乳幼兒、幼兒、兒童及少年。
三、口腔癌高危險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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