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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口腔健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加強推展口腔保健措施及口腔危害因子防制之對象)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展下列對象之口腔保健措施及口腔危 害因子防制: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 二、孕婦、乳幼兒、幼兒、兒童及少年。 三、口腔癌高危險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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