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條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廠商。
〔立法理由〕
有關案件複審審查結果,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廠商之規定,其
餘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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