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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條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廠商。
〔立法理由〕
有關案件複審審查結果,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廠商之規定,其 餘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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