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議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 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六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 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 執行績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