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應根據前條核議之結果,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編列本條例各
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第六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
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案時,應另附上一年計畫
執行績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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