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憑證除外來憑證外,內部及對外憑證格式應依法令、習慣或業務需要 自行設計。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內部憑證由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一、規範原始憑證之種類及應記載事項。 二、參考商業會計法第十六條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五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