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原始憑證除外來憑證外,內部及對外憑證格式應依法令、習慣或業務需要
自行設計。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內部憑證由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立法理由〕
一、規範原始憑證之種類及應記載事項。
二、參考商業會計法第十六條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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