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條文關聯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期滿得續聘一次。但本條
例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董事,其中七人之任期為一年半;第一次任命之
監事,其中二人之任期為一年半。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
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
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補聘之,其
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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