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主任應具備資格條件及聘任解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信用部主任除自行請調或符合第六條規定被解任者外,非有下列情事之
  一,不得任意解任:
  一、農會、漁會屆次改選。
  二、農會、漁會新聘總幹事。
  三、信用部發生重大舞弊。
  四、信用部人員有重大業務過失。
  五、連續二年績效未達信用部內部指標。
  六、有其他顯著不適任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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