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商業登記機關於販運商辦理停業、歇業、解散登記時,應通知發證機關,
並由發證機關通知繳回販運商許可證及其副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