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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領取求職交通補助金者,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 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逾期未通知者,當年度不再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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