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補助者,分五期撥款,第一期款為交換站設置數量達
總數之百分之二十,撥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第二期款為交換站設置
數量達總數之百分之四十,撥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第三期款為交換
站設置數量達總數之百分之六十,撥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第四期款
為交換站設置數量達總數之百分之八十,撥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第
五期款為完成全部交換站設置及服務電動機車數達五百輛,撥付補助金額
之百分之二十,由受補助者檢送領據、成果報告及設備相關原始憑證,送
中央主管機關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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