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所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應由評估調查人員親自執行現
勘、訪談與監督採樣工作,並於相關紀錄上簽名,檢附評估調查人員親自
執行現勘、訪談與監督採樣工作之照片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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