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私場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執行業務前,應檢具第五條或第六條各款所規定
  之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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