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訂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據以執行,公告場所之室內使用變更致影響其室內空氣品質時,該計畫
  內容應立即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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