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之機械、電機、礦治、食品科系、畜
  牧、藥學、農化、農工、水土保持、公共衛生、工業安全衛生、醫事技
  術、水產製造工程、電子工程、海洋環境、河海工程、輸機工程、環境
  保護技術、水產食品、海洋輪機等系(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之相關系(所)畢業,  並具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管
  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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