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污)水處理設施,應維持正常操作,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以 確保處理設施之功能。 前項操作保養維護應擬具操作手冊及維護保養計畫書,依手冊及計畫書 實施,並作成紀錄;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