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廢(污)水處理設施,應維持正常操作,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以
  確保處理設施之功能。
  前項操作保養維護應擬具操作手冊及維護保養計畫書,依手冊及計畫書
  實施,並作成紀錄;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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