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處理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之事業(以下簡稱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
  ,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
  法規定,先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送地方主管機
  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進行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
  事業經核准之水措計畫於取得土壤處理許可證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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