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公告之事業(以下簡稱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 ,申請土壤處理許可證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 法規定,先將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送地方主管機 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進行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 事業經核准之水措計畫於取得土壤處理許可證後,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