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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水溫及氫離子濃度指數外,事業自水體取水作為冷 卻或循環用途之未接觸冷卻水,如排放於原取水區位之地面水體,不適用 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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